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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换发2015年度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通知

2017-08-11 13:45:38   来源:文化艺术公司注册   

各区、市文化(广电)新闻出版局: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(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)管理,规范2015年我市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

  各区、市文化(广电)新闻出版局:

 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(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)管理,规范2015年我市上网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、《关于做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(以下称平台)正式使用工作的通知》(鲁文市〔2015〕1号)、《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换发2015年度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一、换证的范围

  1.全市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核发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至2015年已经到期的上网服务场所,均应当参加2015年度许可证换发审核工作;有效期至2015年未到期的上网服务场所,凭旧证领取新证,原许可证及编号同时作废。

  2.根据省文化厅自2015年1月6日起废止《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鲁文市〔2011〕126号)、《山东省推进网吧连锁整合工作实施意见》(鲁文市〔2011〕205号)要求,我市取消对县域网吧连锁企业设立的认定,并且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并核发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至2015年已经到期的县域(含)以上网吧连锁企业,均不再参加年度许可证换发审核认定工作。

  3.对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要求的上网服务场所予以换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;对在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,消防安全、信息网络安全等达不到要求的上网服务场所一律不得换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。

  二、换证的时间

 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,至2015年3月15日结束。逾期不参加换证的上网服务场所,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三、换证提交的材料

  上网服务场所换发2015年到期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应当参照《条例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:

  1.换证申请报告(内容包括上年度基本经营情况或业绩,如营业额、利润等)。

  2.2014年发放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)。

  3.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》(表格样式参照附件1)。

  4.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合格证等。

  5.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
  6.连锁上网服务场所要提供直营或加盟连锁合同。

  7.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  四、换证的程序

  1.上网服务场所写出换证申请报告,填写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》并携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,报各区、市文化行政部门。

  2.根据业户提供的材料,各区、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成2人以上审查小组,按照《条例》第二章等有关规定,进行现场勘查核对,提出换证意见,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改,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。

  3.根据审核情况,各区、市文化行政部门填写换发许可证意见,审核合格的换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上网服务场所。

  4.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五、换证的要求

  1.各单位要认真做好2015年上网服务场所许可证换发工作,要切实履行好文化市场安全监管责任,确保做到"四个百分百",即:上网服务场所换证后依法安全经营承诺率百分百,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率百分百,上网服务场所整改问题率百分百,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换证率百分百。

  2.全市2015年新换发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不通过平台打印,统一采用2014年换发的许可证样式。但是,新换发的上网服务场所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、经营单位名称等应当与平台自动生成的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。

  3.2015年新换发的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有效期暂定为一年,统一截止在2016年3月14日。如果公众通过扫描平台打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应的二维码,能够查询上网服务场所相关信息,全市会按照平台工作要求,组织换发通过平台打印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。

  4.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、规章,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换发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做到合法、准确、公正、高效,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  5.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》(附件1)中增加项目,但不能删减,并将此表发放给上网服务场所,由上网服务场所填好后报文化行政部门。

  6.各单位在换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,将新发证的上网服务场所名称、地址、法人等信息,以及因故未能按期换证,并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缓期换证的单位、缓期期限等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平台,并以书面形式或者金宏网告知当地有关部门,以便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,开展日常监管、执法工作。

  7.各单位要继续抓好上网服务场所档案管理,实现"一店一卷"。上网服务场所存档材料应当包括:原始申请书、原始立项核准书,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合格证等、营业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(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)、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、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、安全应急预案等的复印件(加盖上网服务场所公章),文化行政部门现场勘查意见书或勘查表原件等,涉及重要事项变更的,应存档相应的变更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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