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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

2017-08-11 13:45:40   来源:文化艺术公司注册   

(一)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;(二)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:交谊舞厅为40%以上,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%以上;(三)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,出入通道口设置

  (一)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;

  (二)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:交谊舞厅为40%以上,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%以上;

  (三)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,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;

  (四)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;

  (五)有衣物寄放室;

  (六)举办演出活动的,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。

  第五条(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)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,应当符合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,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:

  (一)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;

  (二)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,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,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;

  (三)举办演出活动的,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。

  第六条(开办营业卡拉喔凯厅的条件)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,应当符合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,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:

  (一)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;

  (二)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;

  (三)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,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,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;

  (四)设置包房的,市区不少于10间,郊县不少于5间,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;包房门无内锁装置;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.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,透明材料面积在0.4平方米以上,透视清晰。

  第七条(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、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)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、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。应当符合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,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:

  (一)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,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,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;

  (二)游戏机房、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,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.5米以上;

  (三)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,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,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。

  第八条(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)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上岗合格证》;

  (二)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;

  (三)有演出活动的,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;

  (四)设置包房的,包房门无内锁装置;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.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,透明材料面积在0.4平方米以上,透视清晰。

  第九条(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的条件)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上岗合格证》;

  (二)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;

  (三)活动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;

  (四)消防设施齐全有效,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;

  (五)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;(六)有必要的管理制度。

  第十条(成立演出队的条件)成立营业性的演出队,应当符合《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。《条例》第十一条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条件是指:

  (一)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、熟悉业务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队长资格证》的负责人;

  (二)有必要的乐器等演出器材;

  (三)有两套以上的表演节目。

  第十一条 (成立时装表演队的条件) 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队,应当符合《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。《条例》第十二条第(一)项、第(三)项规定的条件是指:

  (一)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一定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,并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队长资格证》的负责人;

  (二)有8名以上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演员证》的演出人员。

  第十二条(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提交的材料)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  (一)申请书;

  (二)场所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的《上岗合格证》;

  (三)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图;

  (四)经营场所的消防合格证书;

  (五)活动器具的名称、种类和用途等资料;

  (六)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。

  第十三条(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应当提交的材料)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举办文化娱乐比赛活动的,举办单位应当按照《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(一)申请书;

  (二)组织机构成员的名单;

  (三)比赛的组织安排情况;

  (四)费用预算报告及落实情况。

  第十四条(禁止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)禁止在公共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医院、陵园、公墓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。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。

  第十五条(照明要求与声级控制)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的照明和声级控制应当符合卫生部批准的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。

  第十六条(人员容量标准)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人员容量标准,按以下人均拥有的营业场地面积计算:

  (一)交谊舞厅为2.5平方米/人,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2平方米/人;

  (二)音乐茶座和卡拉喔凯厅为1.2平方米/人。

 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各种娱乐项目,应当分别核定人员容量,分别售票。

  第十七条(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)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核定的人员容量,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;具体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。

  第十八条(音像制品的使用规定)营业性文化娱。乐场所使用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,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目录,并交验证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、著作权人的有关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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